泰安市防痨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泰安市防痨协会,英文名称:TAIAN CITY ANTI 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缩写为TC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泰安市防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市防痨科技工作者,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接受泰安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泰安市泰东路262号,邮政编码:27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防痨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推动防痨重点学科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防痨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提高公民的科学卫生文化素质。
(三)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市防痨工作者的技术政策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荐、奖励优秀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发现并推荐人才。
(五) 编辑印发结核病防治学术资料。
(六)开展防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积极开展民间防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省内外的防痨科学技术团体和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八)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本专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本专业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条件:
1、主治医师及以上(含同等技术职称)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五)团体会员条件:
1、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及驻泰各级医疗、科研机构等;
2、在结核病防治学术方面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的专业防治机构、科研单位或医院及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团体和单位也可成为团体会员;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和受到表彰奖励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防痨工作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协会的实际工作的防痨专家、科技工作者和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退会;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理事长或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领导干部或社会知名人士,可担任名誉理事长,其程序为理事会提名并通过,可列席理事会,任期为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