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结核病防治中心文件
泰结防字[2017] 5 号
关于印发《2017年泰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为全面做好2017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2017年泰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2017年泰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
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为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做好我市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指导,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卫计委《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不断强化培训和宣传,积极开展督导和考核,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健康管理模式,全面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和水平,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任务指标
1、辖区内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转诊率要达到全人口的2.5‰以上;
2、辖区内确诊肺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管理率要达到90%以上;
3、肺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率、随访管理及结案评估率均要达到90%以上;
4、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要达到90%以上(备注: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为规则服药。)
三、工作要求
1、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首先要登记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转诊推荐登记本》上,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转诊到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并将随访结果登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转诊推荐登记本》上。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首先要将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在《肺结核病患者管理登记本》上,并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填写《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3、对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将访视结果填写在《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上。
四、职责分工
1、乡镇(中心)卫生院: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主体,应按照《肺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指导辖区内村卫生室完成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任务,并对其进行督导考核,同时接受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2、村卫生室:是落实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负责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推荐、转诊,对确诊的肺结核进行规范管理和督导服药,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考核。
3、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协助县卫计局制定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指导、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接受市级的指导和考核。
4、市结核病防治中心:协助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健康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和培训,制定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健康管理实施方案,对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乡镇、村开展日常督导和考核,并接受省级的指导和考核。
四、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各级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的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2、开展业务培训。市、县两级每年至少1次对基层业务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健康管理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3、加强督导考核。市级每半年1次对县级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健康管理进行督导,年终开展考核;县级对基层单位每年至少开展4次常规督导,每半年1次进行考核,量化打分。
4、实行通报制度。每次督导考核结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通报,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建议,落实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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