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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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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网站首页 >> 医保政策
2013-05-16 11:28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泰人社发【201262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目录

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目录管理,促进我市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10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泰人社发【2010130号),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泰安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泰价费发【201180号)及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药品的分类支付规定

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区分甲、乙类按不同标准支付,目录外药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需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限定二线用药等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人血白蛋白、甲磺酸伊马替尼及经批准的复合药等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其他乙类药品首先自付比例为10%

使用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以及目录外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药品,要事先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经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分类支付规定

(一)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项目,按以下规定支付: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先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等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使用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冠状动脉支架等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5%;应用帕金森脑深部电极植入系统、弹簧圈等高值医用材料以及部分辅助检查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3、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应用非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服务设施、各类组织或器官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各种自用保健、检查、治疗器械等属于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

“ 医疗服务价格”未收录的项目、未定价的项目及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调整普通床位费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支付,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10元、15元、20元,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比例配置普通病床,提高普通床位的使用率。

三、认真贯彻落实“三个目录”管理规定

“三个目录”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另行制定,并切实做好宣传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旧目录的管理和衔接,准确划分项目类别,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设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三个目录”项目的比对,严格落实医疗收费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各定点药店要按照协议要求,保证目录内药品正常供应和规范使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三个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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