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住院手续
泰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住院时需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由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48小时内由院医保科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参保患者住院信息传输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住院押金
住院押金原则上缴纳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加住院起付线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400、600元。
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单位、单价、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一式两份,由患者和医院收治科室各存一份。
参保人员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使用审定表》,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发生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医院收治科室发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投放到“医疗保险征求意见箱”中,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费用结算
(1)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2)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00、200、300元。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
(3)参保人员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算支付下列费用:
1、起付线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额自负的费用。
2、使用乙类药品、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首先自负5%--30%的费用;使用一次性材料个人首先自负的费用。
3、按照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计算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住院押金单据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结算业务,医保科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市医保处进行结算。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凡未出示《社会保障卡》造成按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咨询服务电话:6998852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