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安 市 财 政 局
泰人社发[2012]160号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以上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58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提高至16万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
二、提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三、提高门诊慢性大病医疗待遇
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门诊慢性大病病种达到20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4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乙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四、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五、提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
六、提高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1800元、顺产1300元,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60%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所指参保居民包括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大学生。
(三)各县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自行出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但可根据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