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工作制度
第一条 医院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考勤及业务技术指导。
第二条 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门诊医护人员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工作,必须做好人力安排。实习人员及未经授权的进修人员应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第四条 门诊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病人提出的问题,应热情、耐心、准确答复,不得推诿敷衍。确因工作无法脱离而又不能准确答复时,要耐心解释,并准确告诉病人应去查询的科室、部门及其准确的位置。对疑难重患者不能确诊,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第五条 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对高热患者、重危患者及特殊情况的患者,应优先安排门诊,保证急诊绿色通道畅通。
第六条 门诊医师对病人要认真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要求书写门诊病历和开具电子门诊处方。
第七条 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为病人提供方便,为临床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 加强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疫情报告制度。
第九条 门诊各种标识清晰,设有导诊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霭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就诊。
第十条 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方式,指导病人预约就诊,缩短患者就诊时间,方便患者就医。
第十一条 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宣教,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有饮水设施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栏。
第十二条 门诊医师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
负担。
第十三条 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要认真诊治。转回基层或原地时应提出诊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