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对参保人员的规定
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规定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医疗保障凭证并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
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2022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