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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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须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的通知中规定:病例复印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八)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嘱单。如有特殊要求可以增加复印的资料有门(急)诊病历化验单、体温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其余内容不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给予复印或复制。

(九)病历复印时间:

患者出院七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病历经质控处检查合格,方可到病案室复印。

(十)病历资料收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号)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 A4、B5 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 2张计费,(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9 年6月 30日)。复印的病历资料加盖“泰安市肿瘤防治院病例复印专用章”骑缝章。

 

注: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